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5002401987********,土家族,高中文化,家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暂住金华市**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G****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康往金华方向行驶。21时11分,当车行经**国道199KM+700M处的**公司门口附近时,与横过**国道的行人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肇事后已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盲目驾驶,造成一人被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肇事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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