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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3日07时22分左右,陈某某驾驶豫Q*****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行驶至**县**接到办事处**村**屯路口处,与驾驶电动二轮车横过公路的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发自愿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自愿和解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浩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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