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兴化市**局**职务,住江苏省兴化市**小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5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M3****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陈张线与戴南镇中再生大道交叉路口,撞到同方向殷某某驾驶的载带范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致殷某某受伤、范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范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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