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11时45分许,驾驶苏F7****号小型轿车,沿海门市常乐镇无名道路由西向东右转弯行驶至锦石路进入右转弯专用道时,因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疏于观察路面情况,与何某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沿海门市三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地段时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委托他人报警,等候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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