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期**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50分许,陈某某上班驾驶赣******大型客车按照规定路线在奉新**道**公交站靠站让乘客上下车后启动车辆上路行驶,与横穿该路段的行人兰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兰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奉新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及时报警、求医。到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陈某某和奉新县**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三十一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陈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奉新县**公司出具了“关于对8.5交通事故驾驶员陈某某作不起诉的请示”,请求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奉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