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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某乡某某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B9****号小型普通客车顺乐亭县新沿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7KM处南时,与同向行驶乐亭县某某某镇某某村檀某某驾驭的畜力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檀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7月23日,陈某某与檀某某的近亲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檀某某的近亲属对陈某某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嘉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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