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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J*****/冀J****半挂货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里+**米处,因风雨天气视线受限与步行的杨某某(二级残疾)发生碰撞,后经多车碾轧致杨某某死亡。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主动到案的办案说明、驾驶证信息、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有罪供述;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陈某某驾驶的冀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侧面损伤痕迹符合与人体撞击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陈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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