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闫楼乡**伟业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管理,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镇**路西段,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8时35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沿兰考县境内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场超限检查站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黄红军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黄某某妻子王某某、孙子黄某某受伤,王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同车人孔某某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待。
另查明,2019年9月29日,陈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3.8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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