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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自平阳县麻步镇驶往水头镇方向,当晚8时24分许,行经平阳县水头镇环城北路509号前路段时,由于对路面交通情况观察不够,临危避让不及,车头左前侧碰撞同车道前方由林某甲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右侧,造成林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甲符合交通肇事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阳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平阳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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