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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C*****轻型栏板货车,沿龙港市西一路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途经龙港市西一路与世纪大道路口,未注意路口车辆情况,该车与对向由郑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西一路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郑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主动送伤者前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民警处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检测单、接警单详情、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薛某某、郑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部分已调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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