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沿浦江县侯中线行驶至浦江县侯中线14公里100米洪山村路口地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胸部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陈某家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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