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独自驾驶琼C7****号轻型货车,从文昌市东路镇方向往潭牛圩方向行驶。当日1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途经文昌市两村委会路交叉口处左转弯时,适遇被害人韩某某驾驶自行车从潭牛圩往大昌方向行驶至该处,由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未注意查看路况,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韩某某被送往文昌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6月30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2020年7月27日,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韩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符合:琼C7****号轻型普通货车前号牌中部及发动机舱盖前部碰撞痕迹符合与二轮自行车驾驶员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事发时琼C7****号轻型普通货车正前部与二轮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为琼C7****号轻型普通货车正前部与二轮自行车右侧发生侧面垂直碰撞;琼C7****轻型普通货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约为24km/h~27km/h;二轮自行车事发前行驶的速度约为7km/h。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韩某某的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49590.9元,被害人韩某某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斌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