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海口市琼山大道****店维修部技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村**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A5****小型越野车沿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在第三车道行驶,当行至消防培训基地人行横道路口处时,向左变道进入第二车道,适遇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琼AM****小型轿车同方向从该第二车道行驶而至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即拨打122报警。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文号:460106120200000030),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安葬费38838元人民币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01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