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自淅川县寺湾镇往县城行驶,5时52分许行至寺湾镇尚台大桥附近路段时,乘客高某某离开座位站在车门处准备下车,陈某某在车辆未停稳前打开车门,高某某下车后跌倒在路面上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已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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