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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范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6********,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西路天水花园**单元*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AA674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清镇市云站路从站街往清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清镇市云站路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门口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贵AA674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右前方由被害人郭某某驾驶并搭乘被害人胡某某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撞翻,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郭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18日,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胡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伤死亡。2020年2月21日,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胡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2020年2月12日,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AA674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被害人胡某某家属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谅解书,表示陈某某及所供职的北控环境投资(贵州)有限公司共计支付赔偿金1165000元,自愿谅解陈某某的行为;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郭某某出具谅解书,陈某某所供职的北控环境投资(贵州)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郭某某20800元,自愿谅解陈某某的行为,并放弃作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及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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