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随县**镇**村**组**号,住随县**镇**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由随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8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早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凡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S*****的灰色小型面包车沿厉封公路由随县厉山镇往封江方向行驶,车上载有杨某某等三人。6时许,陈某某驾车行至厉山镇沙城村一组路段处,因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汪某某(女,殁年78岁)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汪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原地等候处理。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汪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1321120190000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此事故责任。2020年1月6日,陈某某之妻黄某某与被害人汪某某之近亲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通话记录、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湖北省随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证人杨某某、沈某某、李某己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19]病鉴字第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13211201900004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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