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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东安县**镇**家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安县井头圩镇凡龙圩村往东安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冷东公路东安县井头圩镇蒋家源村三组铁路桥涵洞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湘M*****号小型普通客车撞在路边铁路涵洞的桥墩上,致使陈某某、邓某某、田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田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与被害人田某某的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家属总计55万元。第一次支付20万元(已经支付完毕),第二次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部分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直至全部付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田某某家属及被害人邓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且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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