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4********,汉族,本科文化,在临湘市**镇**村上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53国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G353国道1078KM+950M地段,与车行前方行走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向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5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2、证人胥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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