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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75********,汉族,专科文化,**政府,职业×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宜章县**乡关溪乡政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宜章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52分,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住宅区坪里倒入居民区内道路时,陈某某请其婆婆黄某某帮她看着倒车,倒车途中车身右侧前沿表面与人体形成刮擦,致使黄某某坠落在右侧路外档土墙下方,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配合,等待救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黄某某是其丈夫的母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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