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路**中心**号门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18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沅江市X011线**大门地段时,与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通大队事故认定及益阳交警支队事故复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1月16日到沅江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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