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85********,汉族,高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地和住址地河南省信阳市**镇**街**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湖南省湘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C****挂车由湘乡市棋梓桥方向往潭市方向行驶,途经S330线206.55KM地段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周闰清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

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求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