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7日l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六乡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盖山村路段左转弯掉头时,遇梁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搭载梁某乙沿六乡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驶至,两车发生碰撞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再碰撞到由郑某某驾驶停在路外的粤******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梁某甲受伤,梁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梁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交通肇事发生时,立即拨打110和120报警处理,将被害人梁某乙送到医院救治,积极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在被害人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及时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用63247元及死者家属慰问金220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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