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茈刘公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茈湖口镇政府路段时,撞到在路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石某某,后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符合钝性暴力所致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石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某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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