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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9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GE****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双峰方向驶往安文方向,途径冷沙线8公里490米仁川镇柳坡村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卢某甲发生碰撞,在避让过程中,又与对向行驶的电动车驾驶员卢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卢某甲、卢某乙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卢某甲经磐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事故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卢某乙、被害人卢某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均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卢某乙及卢某甲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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