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C****E号小车,沿南安市**路由南安市**街道**灯控路口往南安市**路**方向行驶,于8时37分行驶至南安市**街道**路**超市路口路段时,碰撞前方自路右往左横过道路由被害人施某某驾驶的闽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黄某甲,2014年6月3日出生),造成被害人施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黄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8月1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施某某因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黄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放弃伤情鉴定。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施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甲、施某某的近亲属谅解。
2020年8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施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照片、发还清单;
2.书证:南安市公安局110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户籍材料查询结果及户口本复印件、家庭人员关系证明、现场调查记录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授权委托书、调解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行车记录仪。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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