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D*****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被害人周某某,在同安区祥平街道(同集北路)阳翟路段行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从辅道进主干道后沿同集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变更车道时,与沿同集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闽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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