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福清市**街道**街一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7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A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福清市**广告公司旁停车位沿人行横道实施倒车,至清荣大道与虎溪路交叉口人行横道时,陈某某所驾闽A9****货车车后部碰撞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林某某,事故造成车辆轻微受损及林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被害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9日6时许经治疗无效死亡。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出现肺部感染,肺气肿,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实施倒车时未察明后车情况,致事故发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方与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某一方支付林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65146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等;
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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