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鼎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鼎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悬挂临时行驶车号牌闽******)从福鼎市佳阳乡旧砖厂往佳阳乡政府方向行驶,行经佳阳乡丹阳路**号门前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出道路右侧的泥土空地,碰撞前方沿民房墙边行走的被害人钟某某,并撞进被害人兰某甲位于丹阳路**号的房屋外墙而后停下,造成被害人钟某某受伤、被害人兰某甲的房屋外墙、闽******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钟某某经福鼎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3日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未安全驾驶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无责任。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同月10日,经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9274.48元(不含保险),亦赔偿被害人兰某甲人民币68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国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车牌号闽******复印件、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酒精检测单、被害人钟某某家属及被害人兰某甲出具的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多元调处中心调解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詹某某、兰某乙、兰某甲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0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闽行健司鉴所[2020]痕鉴(安全状态)字第31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5.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闽******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残疾人、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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