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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莆田市城厢区**小区内,因避让不及,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发生致被害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莆田市公安局城厢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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