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莆田市**中心工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闽F1****的小型轿车,沿荔涵大道由莆田市检察院往莆田市涵江区方向行驶,途经莆田市荔城区荔涵大道融信府路段,与行人被害人王某丙发生碰撞,发生致王某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自行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到场。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及法定赔偿外赔偿被害人王某丙的近亲属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王某丙的近亲属均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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