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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8时3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北侧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张某某驾驶的蒙F**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蒙F**号**牌小型轿车驶入行驶方向左侧路下后翻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及陈某某受伤,蒙F**乘车人陈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尸检报告认定,陈某某死亡原因系由于胸部严重挤压伤,胸腔脏器破裂出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告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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