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米易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20年11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赵伦,联系电话1808171****。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 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号轻型货车搭乘肖某某,从会理县云甸方向沿S214甸渡路往米易县湾丘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214甸渡路3KM + 200M处时车辆失控,肖某某跳车后车辆侧翻,造成肖某某经米易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肖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部复合型损伤死亡。2020年10月22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车辆的方向、左制动器、轮胎均存在安全隐患。2020年10月30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肖某某系陈某某的亲侄儿,事发时是系肖某某因修房子买砖,二人在拉砖回米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积极配合肖某某家人对肖某某的后事进行了处理,并给付肖某某的妻子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发生交通事故死者系其亲属,案发后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米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米易县人民检察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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