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8日经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13日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F1****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织金县**镇**路**路段时,因操作不慎,碾压到路上行人胡德芬,并致其当场死亡。经织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德芬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织金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胡德芬不负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履行赔偿了300168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履行赔偿了300168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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