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3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周河大道枣儿垭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苟某某,造成其受伤经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苟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