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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4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月23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蓬安县周河大道枣儿垭路段时,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苟某某,造成其受伤经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承担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苟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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