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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3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9月19日,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夜间驾驶浙D07****号小型越野客车,从杭州市富阳区驶往诸暨市区方向。17时43分许,途经诸暨市**线**街镇**村地方,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因未在道路中间通行,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未采取措施,与前方靠边行走的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多肋骨折、血气胸、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的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金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要求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与金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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