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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50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长寨街道付家院村**号。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陈某某驾驶贵JVY**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长顺县摆所镇中坝社区往摆所镇政府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长顺X968县道摆所镇至代化镇3公里500米处时,碰撞行人梁某某,致使梁某某受伤及贵JVY**号小型客车碰撞部位损坏,梁某某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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