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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J****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龙大道碧桂园大桥下桥左转弯往碧桂园小区行驶,朱某某驾驶贵J****2号普通一轮摩托车由龙里因特拉根小镇往龙里魔都方向行驶,13时05分行驶至贵龙大道碧桂园桥下路段,贵J****7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贵J****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伤,发生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抢救电话。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82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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