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字[2014]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赣州市开发区**镇**村**坊组**号。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害人董某某,男,1988年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家住南康区**镇**村**组**号,2014年11月30日因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由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2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康区往潭口镇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东区路口时,陈某某驾驶车辆左转弯,与相对方向董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11月30日上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也代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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