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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6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对其不批准逮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我院于2020年6月2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次日交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624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陈某某驾驶贵FT****号三轮摩托车载人由野马川镇罗家坝社区往野马川镇利河村方向行驶,当日19时40分许,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野马川镇园区大道(小地名:野马川镇金果缘门口)路段处,因操作不当,碰撞行人盛某某,造成行人盛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盛某某承担此次要责任。

经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和参与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死者家属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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