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辽宁省辽阳市**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晚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K****0的捷达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灯塔市S306省道**公里处时,超速行驶,与事故地点的行人李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去医院就医途中,由朋友电话报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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