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11日,该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其川******号小型轿车从遂宁市船山区**路**湾小区*栋、*栋之间倒车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交叉口时,将被害人唐某某撞倒在地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唐某某系颈椎损伤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川******号小型轿车后部与唐某某的空间位置关系上具备碰撞接触的条件,且两者接触能够形成现有的车体损伤、人体伤情及现场分布。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系自首,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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