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公司**煤矿工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6月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3月23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阮某某,从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新车站出发沿省道204线往石壕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綦江区省道204线272KM+500M打通镇小寨坝路段时,与行人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4月22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颅脑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同乘人员阮某某报警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户籍信息、有事故车辆渝B*****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照片、车辆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车辆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交通肇事事实。陈某某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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