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9********,汉族,中专文化,镇远县**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贵州省镇远县**组,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贵H****3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尚寨往羊场方向行驶,行至羊尚线1KM+900M(小地名:罗基屯)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靠右侧通行且遇危险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越线碰撞对向路边行人肇事,造张光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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