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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9时30分许,许某某驾驶自行车沿S206省道由盘龙往陆川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许某某车辆后方同方向行驶,至S206省道430KM+600M处时,陈某某驾驶车辆与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不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而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陆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七级残疾。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方赔偿了被害人9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许某某及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陆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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