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19时23分许,被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C8****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高胡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高胡公路13KM+500M路段时未行驶到路口中心点,提前越压道路中心双黄线左转弯,与由北向南闯红灯后行驶在快车道上准备左转弯的由熊某某驾驶的赣C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熊某某于5月27日凌晨1时1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起诉人陈某某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配合救助伤者,随后同交警到了灰埠交警中队。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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