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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村,住黑龙江省前哨**小区****单元**室。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黑1****7号常发佳联806型收割机,沿抚远市寒海公路由西向东占道行驶至抚远市X109寒海公路4公里+911米时,与沿寒海公路由东向西无证、超速、未使用灯光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史某某当场死亡。经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法定减轻情节和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负次要责任及陈某某承诺如果查找到被害人近亲属愿意赔偿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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