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黑A****1丰田越野车,沿着S309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4公里处弯道时,因冰雪路滑,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越过路面中心线,与相对行驶的出租车正面相撞,致出租车内乘客滕某某肝圆韧带破裂大失血死亡,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受伤,乘客李某某、张某某轻微伤,双方车辆损坏。交通肇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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