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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城管办停车管理员,出生于南京市,住南京市六合区**社区**组**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六合区**路**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同年2月17日、5月2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17日、6月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日、4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0****的小型轿车逆向停放于石头城路“石头城南”公交车站路段的西侧非机动车道内,次日6时12分许,陈某某开启该车左后车门下车过程中,遇被害人应某某驾驶号牌为南京F0****的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该处,电动自行车与开启的车门碰撞,造成应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3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应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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