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广顺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陈某某驾驶贵JDL**号小型普通客车载龙某甲及龙某甲儿子龙某乙等人由广顺镇政府方向往广顺镇石洞村水淹坝组方向行驶。15时33分许,该车行驶至广顺镇石洞村水淹坝处停下,龙某甲将龙某乙抱下车后,陈某某发动车子继续行驶,在车子启动时,左前轮将龙某乙碾压,龙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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