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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19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JD****小型轿车沿仙居县**镇**路自东向西行驶到**路**号前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行走的行人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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